在初创期,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申请开办费扶持补贴、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还可以到部分区申请创业启动资金补贴。
(1)大学生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
申请对象:35 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沪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新招用本市劳动者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后,可按新招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标准: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个创业组织每年最多补贴2万元。
申请渠道:各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2)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申请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沪首次注册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成功后经营满一年,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 8000 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申请渠道:各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3)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开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获得本市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笔 2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给予贴息。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 2000元。用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申请渠道:各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4)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申请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租赁合法、独立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签有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补贴标准: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稳定就业的情况来确定,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0元。
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注册所在区县内一处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申请渠道:各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5)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申请对象: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详见附表9)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含个人)。
创业团队入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签订书面孵化协议,并支付工位费用;创业团队负责人在孵化协议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伙人。
补贴标准:每个团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 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孵化场地费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之日起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场地费为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请渠道:各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6)优秀创业项目专项补贴
对于参加国家级和市级相关创业大赛并获胜的创业团队,实施创业专项补贴政策。
优胜团队: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团队(未注册登记),5万创业启动金;获得国家优胜的创业团队(未注册登记),10 万创业启动金
优胜组织: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组织(已注册登记),10万助力发展金;获得国家优胜的创业组织(已注册登记),20 万助力发展金。
申请渠道:各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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