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可减免的一些行政事业收费
日期:2025-03-07 10:21:26  发布人:cxcy  浏览量:0

(1)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免征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企业注册登记费(包含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证照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变更登记费、补(换)证照费)。

(2)个体经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面向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

申请渠道: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或拨打咨询电话64220000*5446。

(3)小微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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