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面向对象: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渠道:向创业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核定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拨打12333咨询电话或登陆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拨打12366咨询电话。
(2)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面向对象: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申请渠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拨打12333咨询电话或登陆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拨打12366咨询电话。
(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
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面向对象: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申请渠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拨打 12333咨询电话或登陆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拨打 12366咨询电话。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年12月31日。
(5)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6)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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